可以追加用工单位附带责任吗,劳动合同在公司手里未给员工,如果公司对合同造假该怎样取证?
本人2005年进入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济南某国有企业至今。近期此公司要求员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并且要求把资金打入个人帐户,不提供相应发票,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这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想请问律师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金,怎样算。2009年合同公司还没签。2005-----2007年每周工作6个工作日申请加班补偿该怎样算。可以追加用工单位附带责任吗。劳动合同在公司手里未给员工。如果公司对合同造假该怎样取证。谢谢
位律师回复
1、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
2、加班区分情况按照1.
5、
2、3倍工资计算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