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雇工办理的依据在那里找劳动法为什么不能调整?

按照雇工办理的依据在那里找劳动法为什么不能调整?,第1张

各位律师:
职工现年64周岁(农民),从未就过业,2008年3月分到某公司24小时值班值宿就业,2008年12月26日死亡,视同工伤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劳动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已死亡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此案,请问该怎么办,进行民事诉讼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争议不是工伤,按照雇工办理的依据在那里找
劳动法为什么不能调整

位律师回复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有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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