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义务”配合他吗,还是只是“协助”他)对方还要我开具误工证明,有必要吗?
各位律师:
前几天本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车相撞,本人住院,对方没事,交通队裁决责任各50%(本人的住院费用10000元对方支付一半,另支付给我2000元误工费、赔护费)。现在因我住院收据不慎丢失,但有医院补办的收据存根联加盖财务章,对方因此借口要少给我钱,这样有道理吗?(他说要报销车辆强险,我有“义务”配合他吗?还是只是“协助”他)对方还要我开具误工证明,有必要吗?(因为交通队裁决书已经决定金额为2000元,不可浮动)
你可以协助对方办理,对方必须按调解金额支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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