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条对我有怎样的不利,我该如何保障我的利益的同时去签这份合约呢?
至我07年6月进公司,公司只与我签了06年6月至07年6月的合同,劳动保障只从08年5月开始为我缴,08年12月中旬一个被公司开除的员工去劳动部门仲裁公司,老板现在要求我补签合同,合同上面有几点疑问我想咨询一下律师,第一:老板要求我们签08年12月26日的日期,而不是今天09年1月20日的;第二:把我2500元的工资分成税前基本工资1000元和1500元的津贴;第三:这份补签的合同时间为07年7月26日,而不是前一份合同到期的07年6月20日的时间,第四:加了保密这条,要求我们在职期间和离职两年后不得在同类产品或业务的公司就业,这条是06年我签的合同上没有的。请问律师,这四条对我有怎样的不利?我该如何保障我的利益的同时去签这份合约呢?急求您的帮助,谢谢!
位律师回复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实际情况来签订合同。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