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这个理由正确吗,如果我以此为理由,公司会说当时是我自愿签定协议的,我不知道该作何解释?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2003年毕业之后就进入了一家企业工作,并且签订了一份10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我被公司选到某高校进修学习一年(培训费为10000元),同时和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违约金为60万的附加协议。劳动合同和附加协议都有公章和双方的签字。我现在很想辞职,不过又不太懂赔偿问题,所以想咨询各位法律专家:
1。我现在辞职,需要给公司赔偿60万吗?
2。如果不用赔偿60万,那我需要赔偿多少违约金,如何计算,还是不用赔偿?(2008年涨工资,幅度很大,按现在的工资作标准赔偿吗?)
3。我需要全额赔偿10000元培训费用,还是根据剩余年数来减少赔偿,还是不用赔偿?
4。我觉得不需要赔偿60万,因为不合理条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的这个理由正确吗?如果我以此为理由,公司会说当时是我自愿签定协议的,我不知道该作何解释?
60万肯定是不需要赔偿的,但培训费用你还是要承担.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另外还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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