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交付该套商品房给本人,本人有权解除合同”?
各位律师:
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交付该套商品房给本人,现已逾期交房超过90日,仍因严重工程问题未能交房,特别是洗手间、外墙渗水问题(尤其是主人房的内壁发霉严重),导致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依据合同中第九条第1种(2)方法规定“逾期超过90天,本人有权解除合同”。工程问题有开发商负责人签名和日期的文件,照片为证。开发商负责人签名承诺7天完成,后来没按时完成装修标准补充协议中第三条“双方确认干2008年08月31日前按以下装修标准将该单元交付本人使用。若逾期交付,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执行”现在开发商的负责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七条“买受人在收楼时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干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外),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出卖人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予以解决,买受人不得以此质量问题拒绝收楼。”
建议带上合同面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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