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执行的,以前的没有,所以就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种说法正确吗?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执行的,以前的没有,所以就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种说法正确吗?,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姐于1994年8月份大学毕业分到食品厂,95年元月份因公出差致二等残废,找了有关单位,他们说,我姐是1995年致工残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执行的以前的没有所以就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种说法正确吗?
可根据《湖南省本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应当有一定的伤残补助助。

位律师回复

按照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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