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处理后,赵某的家人可否再请求乙公司支付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金?
各位律师:
赵某是甲劳务公司职工,在被派遣到乙公司建筑施工时被砖头击中,住院4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甲乙公司为赵某办理了工伤认定,补偿19万。
请问:
1、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9条,住院4个月后死亡这种情况是否也需要报告?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1条,按工伤处理后,赵某的家人可否再请求乙公司支付生产安全事故赔偿金?
诚盼答复,不胜感激!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均可以在工伤补偿之外获得赔偿,因此你的请求是合法有效的,而且与工伤保险条例也不相冲突,山东省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时间也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后的,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冲突的。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北京律师:徐阳158013536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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