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没在公告期间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我们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合法吗?
第一点: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单位不服仲裁,上述法院,理由是:2007年1月24日在当地日报发布公告“凡现未在岗的职工,未办理离厂手续的同志,请于2007年1月30日前到厂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单位的这个理由在劳动仲裁时已经提出,现在还以这样的理由提起上述,法院应该受理吗?第二点:企业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首先应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无法送达本人时可以送给同住的亲属,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上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未采取前述方式直接公告送达的,应该视为无效。(这样的条款是依据什么条款?)第三点:单位就依据一个公告,说我没在公告期间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我们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合法吗?感谢给予解答的律师,谢谢你们的解答。
位律师回复不服仲裁,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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