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没在公告期间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我们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合法吗?

说我没在公告期间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我们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合法吗?,第1张

第一点: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单位不服仲裁,上述法院,理由是:2007年1月24日在当地日报发布公告“凡现未在岗的职工,未办理离厂手续的同志,请于2007年1月30日前到厂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单位的这个理由在劳动仲裁时已经提出,现在还以这样的理由提起上述,法院应该受理吗?第二点:企业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首先应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无法送达本人时可以送给同住的亲属,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上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未采取前述方式直接公告送达的,应该视为无效。(这样的条款是依据什么条款?)第三点:单位就依据一个公告,说我没在公告期间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我们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合法吗感谢给予解答的律师,谢谢你们的解答。

位律师回复

不服仲裁,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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