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还有两个月的餐贴,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律师您好!律师,您好:
我在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外企工作,合同从2007年11月2009日。11,签了两年,现已工作了一年多,现在由于公司无故裁员,请问公司该如何支付我代通知金,补偿金,赔偿金。(一共要付几个月的工资)
此外还有28.5天的加班费未结,是否可以要求额外赔偿(劳动法上是其50%-100%的额外赔偿)?最后还有两个月的餐贴,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谢谢您的答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赔偿可得三个月,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总共四个月。额外赔偿一般没有,那是劳动监察执法的行政措施,仲裁和法院都不能引用该条款。加班费等该给你的应照给。如有疑难可随时电话联系苏州律师陈磊1377195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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