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是在执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也是法院在判定案件时的一项重要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你遇到相关诉讼案件时给你一个合适的建议,为你提供专业性的鉴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我国还是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进行了规定。在这里,律图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那么,有“证明事实”的法定义务的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
1、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有证明犯罪的法定义务,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诉讼,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均实行当事人举证制度,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3、在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所以,它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4、在仲裁程序中,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其鉴定机构的性质仍属该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侦查、起诉权或行政管理权。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是为了证明犯罪或违法的需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该行为是为公行为,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也无需当事人承担费用。这是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内部司法鉴定机构是对案件进行义务性的调查,是为了案件的需要,因此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设立。而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需要支付费用的,并且需要自行寻找、申请相关的事项。以上就是律图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问题的回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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