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必须交违约金,而对方是不是也有违法的地方,我又有什么其他办法要回我的关系?
律师您好,我在2005年8月份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签合同时对方并没有将合同文本留给我一份,而是全部收走)合同期为三年,2006年8月的时候我因家里有事而不得不强行离职。
后来我到了新单位,因为不能正常交纳劳动保险面临失业,我回到原单位问他们劳动关系可不可以给我转出来,对方态度很不好,说我强行离职,必须得交违约金10000元!我和他们说劳动法的新规定他们也不听。到现在他们还一直扣着我的保险关系。
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必须交违约金,而对方是不是也有违法的地方,我又有什么其他办法要回我的关系?谢谢各位!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办理调转关系,他们要违约金已经过诉讼时效了,你聘请律师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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