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学校有权利拒绝我,并将时间拖迟至7月1日吗?
各位律师:
我将于今年7月份毕业,5月份时与一所学校签定了聘用协议。协议为本人、该学校、学校主管教育局各执一份。协议上规定在协议生效后,我如果要求解除就应当承担8000元的违约责任、在聘用期内要求解除应补偿对方学校8000元。协议7月1日生效。
请问:我现在想提出解除协议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对方学校有权利拒绝我,并将时间拖迟至7月1日吗?
谢谢!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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