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打官司的程序
人身伤害案打官司的程序如下:
1、立案,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是为立案。
2、送达,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等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及其他当事人。若无法送达时,则采用登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已送达。
3、管辖权异议,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若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的,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根据法院的管辖权裁定结果,在裁定送达10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4、举证,申请鉴定,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并根据评估,申请证人出庭, 案件的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鉴定、评估,申请证人申请调查取证等 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等。原告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5、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按照法院传票指定的时间(注:传票需于开庭三日前送达各当事人)到达法庭参加开庭审理。证人需在法庭外等候法官传唤,才能出庭作证。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否则丧失证人资格。
6、调解,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也可由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开庭审理时,法庭应该主持调解)。若达成调解的,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申请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法庭需对调解内容作合法性审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7、判决,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也无撤诉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各当事人。
8、上诉,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对判决不顺的,均可提起上诉。上诉状一般应提交给原审法院,由其转交上级法院。上诉方应按法院要求按期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撤回上诉。
9、生效, 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则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自送达给各方之日起生效。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各方当事人有履行的义务。
10、二审庭询及举证,上诉后,二审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庭询,若组织的,各方当事人应按期参加庭询活动,发表诉讼意见。若有影响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或新证据,当事人可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
11、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可能维持原判、改判,亦可能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按一审程序诉讼。除发回重审外,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判决即生效。
12、再审,在我国再审是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如确有错误的,通过再审予以纠正。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且法院需将再审申请人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否受理由法院裁定。
13、强制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由上面内容可知,人身伤害案打官司的程序主要是立案、开庭、判决等,如果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十五天之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述程序中其中最需要注意的一个程序是举证,人身伤害的证据可以很大程度的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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