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上诉的话,有没有时间的规定呢?

2:如果上诉的话,有没有时间的规定呢?,第1张

各位律师:
我1993年4月7日到公司上班的,在1993年4月25日的工作中,我左手的拇指和食指被液压机压断了,当时在医疗过程中用了九百元左右医疗费(有医院的收票凭证)已经报销。那时候不知道有没有劳动法,也没有做过工伤鉴定,公司也没有给我一分钱的补助费,然后我还在公司里工作。
到了1998年6月公司为我办了一个三级残疾证(可能是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到了1999年6月公司开始给我交纳了养老保险到2001年5月。
因公司搬迁更名,从2001年6月到2007年2月公司没给我交纳养老保险。
到了2007年3月到2008年5月公司又给我交纳了养老保险。
在2008年6月我要求公司给我补交,从2001年6月到2007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因为公司不同意,我提出了辞职,公司也同意我辞职。
请问:
1:我是不是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呢?2:如果上诉的话有没有时间的规定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nb

位律师回复

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交纳养老保险,你上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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