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任何解答,今日可否烦请哪位律师对以上问题作一简单的回答或分析?
各位律师:
某夫妻协议离婚,房屋归女方。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单位集资建房,房产证的署名为男方,因单位没有将土地证发放,只有房产证和契证,不能办理转户手续。于是双方约定,等单位发了土地证再去办理转户手续。离婚若干年(如3年)后,单位仍未发放土地证,此时:
1、若干年后未办理转户登记,离婚协议有关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2、男方可否以房产证为自己名字又未转户登记为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昨日孙律师答曰:“要看离婚协议”,未作任何解答,今日可否烦请哪位律师对以上问题作一简单的回答或分析?)
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归属有效,如男方以房产没有过户反悔或拿到产权证后另行处分,属违约行为。女方可主张男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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