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能套进工作期,在2008年3月才签的补充协议是否理应套用新劳动法?

试用期是否能套进工作期,在2008年3月才签的补充协议是否理应套用新劳动法?,第1张

   我是2007年7月到公司上班,刚到公司,公司就和我签订了一份3个月期试用期合同,10月份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合同期为一年。由于家与公司不在一个地方,公司批准我提前享受探亲报销,探亲是发生在今年的2月份。在报销之前(3月份),公司要求我们签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要求在公司转正后工作一年,若提前违约离开公司,返还报销的探亲路费,并支付公司两倍违约金”。
   现在我的辞职报告总经理已经批示,而人事部门咬着补充协议不放,现在是骑虎难下啊!急!急!
   我想请问:这个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试用期是否能套进工作期在2008年3月才签的补充协议是否理应套用新劳动法请各位专家指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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