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的搬迁更名和更换银行工资卡,对于我提出的要求有没有利害关系?
各位律师:
我1993年4月7日到公司上班的,在1993年4月25日的工作中,我左手的拇指和食指被液压机压断了,当时在医疗过程中用了九百元左右医疗费(有医院的收票凭证)已经报销。那时候不知道有没有劳动法,也没有做过工伤鉴定,公司也没有给我一分钱的补助费,然后我还在公司里工作。
到了1998年6月公司为我办了一个三级残疾证(可能是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到了1999年6月公司开始给我交纳了养老保险到2001年5月。
因公司搬迁更名,从2001年6月到2007年2月公司没给我交纳养老保险。
到了2007年3月到2008年5月公司又给我交纳了养老保险。
在2008年6月我要求公司给我补交,从2001年6月到2007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因为公司不同意,我提出了辞职,公司也同意我辞职。
请问:
1。我有权利要求公司补交2001年6月到2007年2月的养老保险吗?
2。我有权利要求公司给我,解除劳动关系后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3。我有权利要求公司给我,因左手工伤之残的各种经济补助金吗?
4。公司的搬迁更名和更换银行工资卡,对于我提出的要求有没有利害关系?
谢谢!
可以要求补买保险。经济补偿金、补助金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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