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产权更名吗,5、我该怎么办?

可以进行产权更名吗,5、我该怎么办?,第1张

各位律师:
我于2007年11月份和女朋友一起买了一套房子,今年12月底交房。因为在买房时,购房合同和发票上都签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包括银行贷款合同也是签了两个人的名字。因为种种原因,现在我们两个人已经分手了,现在需要解决房子的产权问题,我们两个人商量后的结果是这样,偿还她的购房费用,产权归我所有。
    但是现在离12月份的交房还有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届时交房时需要办理三证,请问:
    1、到时候我可以将产权由两个人共有过渡至我的名头上去吗?
    2、如果可以,则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或者利用什么方法把两个人的共有产权移至我的
名头上去。
    3、三证上仅出现我的个人名字。
    4、如果在公证处进行财产归属公证后,可以进行产权更名吗
    5、我该怎么办?
附注:
据了解:若合同已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则需通过转让方式变更,可通过房产公司及房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需要交纳一定的转让税费。
银行贷款问题需与银行协商,变更抵押贷款手续,可能贷款方式和利率会有所不同。
目前

位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父母出资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④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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