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怎么计算,另住院和修养期间可否要求老板给予生活费和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各位律师:
我父亲在一私人老板的砖厂打工,干了有两个多月。一天在有耙子从车上将水泥拖下来搅拌,由于耙子把水泥袋抓破,惯性让我父亲往后退,结果退到搅拌机了,导致右脚小腿骨折,髌骨出现裂缝。现在医院住院治疗。在和砖厂老板谈到赔偿一事。我父亲在砖厂是按计件算工资,但每个月都会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工作的天数不一样,工作的这两个多月,平均每天有44.81元。
老板说住院和修养期间不发给工资,只按照当地社平工资的60%计算后在乘上70%给予生活费。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住院治疗和修养期叫做停工留薪期,这个期间应该是原工资待遇不变。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要求老板怎么赔偿?工资标准怎么计算?另住院和修养期间可否要求老板给予生活费和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谢谢!
首先要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如企业未按正常交纳保险,则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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