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支付每月工资的双倍补偿金?
各位律师:
具体情况:
我于2000年6月与Y单位订立劳动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签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于2007年7月14日生小孩,2007年11月产假满后就回单位上班,一个月后Y单位就让我回去休息,工资照旧发到2008年7月14日哺乳期满,然后再解除关系。(注:2008年1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请问:
1、Y单位解除合同算不算违法解除?
2、如果解除合同,我能具体得到哪些补偿?
3、2008年1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可否要求支付每月工资的双倍补偿金?
什么时间解除的合同?如是在2007年12月31日应是终止合同。单位应发你2007年12月31日钱基本工资,不低于你们当地最低工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