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旧法的情况下,我的补偿年限该怎样算?
各位律师:
我是2003年8月进入公司,派到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上班至今。在这期间公司2005,2006签的是一年一期的劳务合同,2007年签的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1月1日至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工作结束。现在财务决算没完,但公司在裁员,我被列入裁员之内。公司裁减我,只给我算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即按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1个月的工资。
请问:
1 在新旧法相结合的情况下,最后一次签的合同是否合法?
2 公司算给我的补偿正不正确?
3 在新旧法相结合的情况下,正确的补偿年限该怎样算?
4 假若公司直到财务决算工作结束(即合同到期)时解除劳动合同,在新旧法的情况下,我的补偿年限该怎样算?
附:这个项目部我的同事以前辞退的有的有补偿,有的没有补偿。
给出答案的同时,请把有关依据(网址)也告诉我。谢谢!
1、合法。
2、不正确。
3、算5个月工资。
4、看是否超过今年8月,否则加半个月工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