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二十年,是不是诉讼期时效,请问其他姊妹还有无理由来分此房费,请你们回答我好吗?
各位律师:
我的一个朋友,有一套重钢的公有住房。二十年前房主是在他母亲的名下,当时因为他母亲是大渡口区属单位,要自己交安装费才能烧天然气,当时他们没有交安装费就没有烧天然气。我的朋友是重钢职工,后来就将公有住房的房主转为他自己的名下。现在因房子要拆迁。他们的其他姊妹要来分这一房子的房费。
请问已经超过二十年,是不是诉讼期时效?
请问其他姊妹还有无理由来分此房费?
请你们回答我好吗?
最近我认真研究了关于公房的使用权问题,对你的问题简单答复如下: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他姊妹如果没有在该房内居住,则无理由来分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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