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到2008年6月20日这几个月的双倍报酬?
各位律师:
本人于2007年6月20到A公司任职,当时公司叫我签了一份协议,那算不算是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现我要离职,可否要求公司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还有就是现在新的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没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要付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到2008年6月20日这几个月的双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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