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第二次的案件,请问这是法院审案程序错误吗?
各位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我的起诉程序错误,恰恰相反,是一审3238号裁定存在着明显的程序错误,违反了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的基本办案原则,并没有在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工资的前提下进行判决,而是有意利用两个不同案号的两个案件,移花接木,交叉使用,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取舍。
我打了两次官司第一次的案号:郑劳仲不字(2005)41号、(2005)二七民一第943号,由于诉讼请求写的不够明确,我曾在开庭前进行变更,但法官没有采纳,判决驳回起诉。紧接着我变更了诉讼请求打了第二次官司案号:郑劳仲不字(2005)第133号和(2005)二七民一第1922号。于是(2005)二七民一第943号裁定生效。
就算法院认为一事不再理,也不该用第一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二七民一第943号中的诉讼请求,判决第二次的案件,请问这是法院审案程序错误吗?
建议弄清案情,认真研究,搞好预测,把握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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