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得到补偿, 标准是多少, 公司的做法是否不合理?

可否得到补偿, 标准是多少, 公司的做法是否不合理?,第1张

各位律师:
本人在公与已做满10年(2008年5月11日满),公司已于5/20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但由于公司10年来未给我加班工资,今年1月份开始将原有的工资结构调整,总工资未变,但其中有加班工资这一项,不管加班多少都是一样的,我想问这种改变工资结构的方法来算加班工资是否合理?
另外我公司员工加班有写加班申请单,管理人员加班是没有写加班申请单,但有在保安处签到,后来有人复印签到表作为加班证据,公司马上又取消了签到,这样管理人员加班就没有证据了,公司与我签的合同是每月22日,实际每月26日,平常也有加班,请问这种情况我想与公司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否得到补偿? 标准是多少? 公司的做法是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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