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公安机关之证明及对方于协议书所确认的该员工跳楼身亡事宜是否已足?
我公司ㄧ名员工于去年度于非工作时间至公司宿舍楼顶跳楼身亡,公安机关出具之证明为符合高坠死亡非他杀,但未说明是否是自杀,由于对方经常性到公司门口哭闹及公司为对其表示慰问,我公司事后与其父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就该员工跳楼身亡事宜,我公司同意就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及救济金等一次性赔偿五万元,且协议书最后注明,对方不得在就该事件对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但今年其父亲又到法院依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对其未尽保护义务(无监控措施,巡逻制度等)始导致其死亡。请问律师们:
1。其父亲于签订该协议书后是否仍再单方毁约向我公司请求:
2。前项如系肯定, 我公司要如何举证我公司于该事件并无责任,前述公安机关之证明及对方于协议书所确认的该员工跳楼身亡事宜是否已足?
河南新乡郭英律师电话13837321299解答:看公司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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