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份后签的合同是不是可以作废,房款和押金可以退还吗?
各位律师:
我于2008年5月31日租得两室一厅其中一间,交给房东两个月房租2000+押金2000共计4000元,因为住进来后发现夜间很吵,无法入睡,已经失眠至今,所以提出搬走,但是合同上写明租期一年,所以房东拒绝退还房款和押金,我也知道违约在我。
因为是两室一厅,所以房东分别与我和另外一个人签定了合同,但是我发现合同上写明″甲方(出租方)同意把假日阳光4-501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这样我就觉得房东同时与两人为一个房屋签了两份合同,我这份后签的合同是不是可以作废,房款和押金可以退还吗?
望解答,小妹在此谢过。
你签的合同不能作废。但是从法律角度你的确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理由是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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