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这种情况是跨越2008年1月1号前后的,可以理解成连续的吗?
各位律师:
我和单位签了8年的合同,一年一年签的,最近一次签合同是去年三月31号到今年3月31号到期。从今年4月1号到现在合同还没有签订,单位说我可以选择再重新签一份新合同到今年12月31号,然后终止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开10年期限,我本身没有什么过错,工作表现很好。顺便说一下我是作合同制老师。请问:
1、如果合同签到2008年年底然后终止,我还能得到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吗?
2、我单位说如果我现在补签一份2008年4月1号到今年6月底的合同可以补偿我七个月工资;但是单位又说也可以和我签到12月31号,但是年底终止合同时我只能得到一个月的补偿,单位说因为这得按照新的劳动法执行,这种说法合法吗?
3、请问涉及到新老合同法,和同一单位签订的合同也没有连续性可言吗?我的这种情况是跨越2008年1月1号前后的,可以理解成连续的吗?
可以得到,不合法。可以成为连续性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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