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把房子分配给了其他职工至今没有通知过我,我想通过诉讼解决,请问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各位律师:
2000年上级单位占用我单位地方盖房,我是拆迁户,我和我们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协议预定两年回迁,每平米845元,回迁时交钱,谁知2005年分配时拆迁协议书单位领导不承认了,房价也涨价了,出于无奈我抢占了一套房,前几天我去看房子想装潢了住,不知道什么时候我抢占的房子被单位把防盗门给拆了下来,并且把房子分配给了其他职工至今没有通知过我,我想通过诉讼解决,请问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谢谢
民法通则第137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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