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合同期为2年,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续约,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现合同期为2年,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续约,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第1张

各位律师:
1、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
2、公司提出与劳动者续约;
3、合同约定的报酬及工作条件、时间、社保等维持原合同规定;
4、唯独变化的是原合同约定合同期为1年,现合同期为2年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续约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位律师回复

劳动者要申请经济补偿,那么不能是自己主动离职,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规定范围,才能申请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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