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是否应该为我提供另外的经营场所,3、如果房屋被拆除,我的损失应找谁赔,怎么赔?
我是个体户,有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废旧物回收。
经营场所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东航路一带,是租用当地农民自行修建的一套平房(三室一厅)和周围土地进行经营,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土地租用合同。我在此已经营了半年有余,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后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了六间平房用于出租(由出租人修建,我出资)。5月30日相关拆迁部门张贴公告,要求相关人员在近期自行拆除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我想问:
1、目前有没有可以避免拆除办法补救?
2、如果我们继续经营,拆迁部门是否可以强行进行拆除?拆迁部门是否应该为我提供另外的经营场所?
3、如果房屋被拆除,我的损失应找谁赔,怎么赔?
谢谢各位专家!
不合法的建筑难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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