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老板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能获得赔偿吗?
各位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到2008年06月01日时已做了二年三个月,而且在2008年01月01日签了第三次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但最近老板又找了一个人来做同岗位的工作(我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也没有给提出换岗工作),意思很明显,但老板未说明什么,我想请教的是,如果老板让我走人,如何给我赔偿金,具体应该怎么算?是给三个月的赔偿吗?因为我有二年半了。而且公司规定有年假,我没有休过年假,请问年假能不能按工资的三倍赔偿给我?
另外,老板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能获得赔偿吗?
谢谢!
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三个月工资,如果是强行辞退你,需要支付6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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