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各位律师:
我们签订了合同,上面写着“劳动报酬为1050元”
但是我们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除去各种保险后的900多块钱
而且900元里边还包含了各种福利(岗位津贴、交通费等),单位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劳动保险应当由单位负责缴纳,而不应包括在工资之中;至于工资中包含各种福利,法律中为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就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了,如果未作明确约定,单位这样做并不违法。
各位律师:
我们签订了合同,上面写着“劳动报酬为1050元”
但是我们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除去各种保险后的900多块钱
而且900元里边还包含了各种福利(岗位津贴、交通费等),单位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劳动保险应当由单位负责缴纳,而不应包括在工资之中;至于工资中包含各种福利,法律中为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就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了,如果未作明确约定,单位这样做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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