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04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99年的工资拖到08年,这能算时效过了吗,现在找有关部门解决可以吗?
各位律师:
我爱人01年与企业签定3年劳务输出合同的,当时企业不景气强制采取的一种措施。3年中他自己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工作,向企业提出申请缓交或用企业拖欠的工资补交养老保险,04年正在协商中,我们到处凑钱,去单位交钱时,工作人员说不用交了,顺手给了我们一张企业与我爱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养老保险也停了,要企业拖欠的工资也不给。我们准备仲裁,但领导让我们撤诉说给解决可一直也没给解决,不久我得了癌症我没精力了,08年4月,单位把拖欠的工资补发了,我现在应到那里说理呢?我不相信没有说理的地方,有的人说时效过了,我要问,企业04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99年的工资拖到08年,这能算时效过了吗?现在找有关部门解决可以吗?
说实效过了,可工资一直拖到08年才给,这算怎么回事,那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呢,求求有谁能给我出个好办法1再次谢谢
无论是提起劳动仲裁还是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都应当从08年4月补发工资开始计算。你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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