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为丙申请办理一个什么类型的证明,让丙享受多点国家的优惠政策,如果可以的话,该怎样申请办理?
各位律师:
家中有三兄妹:大姐甲,二姐乙,弟丙。丙是精神病患者,无生活来源,需长期服精神科药品。父母去世后留下二十多万现金和少量金饰,房子已过公证留给弟丙,现金等一直由乙保管。丙在两老去世后在乙家住了几个月,由于期间经常受到乙夫妻的指责,搬到大姐甲家住,几个月下来精神开朗了很多。
1。丙的特殊情况,无生活来源,需长期服精神科药品;2。乙在接管父母遗产后有多次不透明的财产变动;3。丙愿意在甲家住且甲愿意照顾丙,但甲生活条件实在困难。由于以上三点,甲求助地方居委会和法律援助,希望合理处理丙的生活问题及遗产透明化,效果均不明显。
请问甲乙双方是否对丙有同等的抚养义务?由于精神科药物有很大的副作用,丙才38岁已出现心跳加速和夜尿多的症状,是否应该将遗产的大部分留给丙作为其日后的生活费和药物开资?能否为丙申请办理一个什么类型的证明,让丙享受多点国家的优惠政策,如果可以的话,该怎样申请办理?
委托律师变更监护人,讲父母的遗产转给甲,结合丙之病情申请伤残,到民政局办理残疾补助。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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