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认之诉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我单位与一包工头张某于96年合作建设一工程项目,我单位是发包方,张某为劳务承包方。2000年,我单位与张某就该工程进行了决算,双方有决算单。但张某一直以错算漏算为由纠缠闹事。2001年张某起诉至洛阳市中院,概念8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请错算、漏算请求。2001年10月,张某又以同样的案由,通过暗箱操作,搞了一个工程鉴定,重新在洛阳中院起诉。该诉最后在各种压力之下,草草收场,下达了一个没有盖法院公章的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今年4月份,张某又以诉请“确认工程造价”为由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起诉。张某及其代理律师主张,本案是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诉讼请求是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与前两次诉讼是不同种类之诉。请问:
1、诉讼种类仅仅是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的吗?
2、确认之诉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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