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工资总是足额发齐在存折本上,事后再现金交纳给校长,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我是佛山顺德区龙江镇的一名小学教师,我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工资800元,另一部分是学校及地区补助部分2078元(每个月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之后实际到手为1400元)。
本人于07年11月开始休产假,08年2月份上班。这几个月两本工资本上的数目都是如以往般。
但今天校长叫会计通知我,说要我回缴1178元,数字是这样算的。从11月中计算起,到放寒假是2.5个月,2078乘以2.5再乘以0.4(这个0.4是校长自己规定的,说一直以来都是如此规定),那么就得到2078元,由于我的产假有4个月,而我只休息了3个月(从11月份中开始计算到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学我上班),所以补发一个月的加班费每天30元,30乘以30得900元,因此2078-900=1178元。
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学校这样扣钱是否属于合法呢?所谓的产假期间不得扣工资只是限定于工资部分吗,象我们教师平时的生活补贴这些部分就可以扣除吗?
另外,我们学校每逢有教师请假,当月工资总是足额发齐在存折本上,事后再现金交纳给校长,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产假期间的各类岗位津贴、加班费用、补贴等是可以不计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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