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工资总是足额发齐在存折本上,事后再现金交纳给校长,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当月工资总是足额发齐在存折本上,事后再现金交纳给校长,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第1张

    我是佛山顺德区龙江镇的一名小学教师,我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工资800元,另一部分是学校及地区补助部分2078元(每个月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之后实际到手为1400元)。
    本人于07年11月开始休产假,08年2月份上班。这几个月两本工资本上的数目都是如以往般。
    但今天校长叫会计通知我,说要我回缴1178元,数字是这样算的。从11月中计算起,到放寒假是2.5个月,2078乘以2.5再乘以0.4(这个0.4是校长自己规定的,说一直以来都是如此规定),那么就得到2078元,由于我的产假有4个月,而我只休息了3个月(从11月份中开始计算到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学我上班),所以补发一个月的加班费每天30元,30乘以30得900元,因此2078-900=1178元。
    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学校这样扣钱是否属于合法呢?所谓的产假期间不得扣工资只是限定于工资部分吗,象我们教师平时的生活补贴这些部分就可以扣除吗?
     另外,我们学校每逢有教师请假,当月工资总是足额发齐在存折本上事后再现金交纳给校长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位律师回复

产假期间的各类岗位津贴、加班费用、补贴等是可以不计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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