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生还陆陆续续的去,教师也不知道一共去了多少人,教师这样的行为是组织行为吗?
各位律师:
教师只是表达同学2年应该去看望,并且没有记录去的学生的名单,谁愿意去就去,去时的交通工具也是学生自由选择的,有的学生去了,有的学生没去,教师是和部分学生相跟去的,教师到后,有些学生已经到了,有些学生还陆陆续续的去,教师也不知道一共去了多少人,教师这样的行为是组织行为吗?
关键是是否为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务。
各位律师:
教师只是表达同学2年应该去看望,并且没有记录去的学生的名单,谁愿意去就去,去时的交通工具也是学生自由选择的,有的学生去了,有的学生没去,教师是和部分学生相跟去的,教师到后,有些学生已经到了,有些学生还陆陆续续的去,教师也不知道一共去了多少人,教师这样的行为是组织行为吗?
关键是是否为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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