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原告和妻女三人被送到德清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德清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1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电动车费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7日晚上7时许,原告驾驶电瓶车去亲戚家做客回家途中,在09省道乾元山脚下路段,与被告醉酒并未戴头盔快速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及妻女三人坠地,并致使原告的电瓶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和妻女三人被送到德清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右脚下段腓骨骨折并多处出血受伤,妻子头部后脑血肿。后经德清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在医院急诊处住院5天,在家卧床一个半月,再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都由家人照顾,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原告的生活和心理负担,使原告身体和心理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另外原告在家休养近4个月,至今未完全康复。最后,由于原告在家养伤期间无法去交警大队解决此事故,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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