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造价考前辅导《造价与控制》第六章(15)

08造价考前辅导《造价与控制》第六章(15),第1张

08造价考前辅导《造价与控制》第六章(15),第2张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协商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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