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九章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九章运输工具保险实务,第1张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九章运输工具保险实务,第2张

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通常规定有绝对免赔额(率);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法定保险方式经营。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是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损失。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车辆停驶损失险。间接损失。
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到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金额。
4.自燃损失险。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目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部分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常用的附加险有下列三种:
1.车上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2.无过失责任险。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该附加险仅对基本险的免赔额进行赔偿,对于附加险所规定的免赔额不予负责。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须有车辆牌照、领有行驶执照、具有年检合格证等。
(1)碰撞事故。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2)非碰撞事故。
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但只限于驾驶人随车照料者。意外事故包括倾覆、火灾、爆炸、坠落以及外界物体的倒塌或坠落等。
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不包括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该费用必须合理,即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和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民事责任,
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因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
1.保险责任的成立要件。
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他人)。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2)使用过程。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2.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坏赔偿两部分。
(1)人身损害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着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
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使被害者增加支出或减少收人,
我国已经考虑了死亡精神赔偿制度,但面还比较窄,仅有死亡抚慰金一项。
(2)财产损坏赔偿。财产损坏包括财产直接损毁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从空间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在事故的现场之内;从时间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是现有的,而不是过去曾有过的或未来将有的;从行为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是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
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造成的损失
例如,保险车辆撞倒路旁电杆,电杆随即又砸伤行人和砸坏建筑物的损失,均为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由此引起的停电、停产、停业等的损失,则为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车辆损失。
(1)地震造成的损失。
(2)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
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灯具、车镜玻璃以及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中的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保险人承保的机动车辆必须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所谓“允许”是指被保险人委派雇用,认可驾驶车辆的人员;所谓“合格”是指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不合格驾驶员:①没有驾驶证;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晶的车辆;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具体内容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有关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以及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等概念的含义包括: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但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予以赔偿。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第一,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的户口划分。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项规定遵循的原则是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第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第三,私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例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第四,个人承包车辆是指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③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与车辆损失险共同的除外责任。例如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1)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但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车辆使用年限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规定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计算公式为:公式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时所需考虑的因素。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与主车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之租,不得超过主车的赔偿限额。
(三)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1.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必须低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2.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可以按车辆的座位或吨位来确定。
3.无过失责任险一般分为两个档次(5万元和10万元)确定赔偿限额。
4.车辆停驶损失险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金的乘积来确定赔偿限额。
5.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6.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7.车载货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8.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确定。
9.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率)为限。
(四)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被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必须履行批改手续。
调整保险金额的原因一般有:车辆增添或减少设备;车辆经修复后有明显增值;车辆改变用途;车辆牌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较大。
六、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
七、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
(一)厘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考虑的因素
大多数国家在厘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都十分重视从车和从人因素,以
求费率的公平合理。
1.从车因素。
(1)车辆种类。
(2)厂牌型号。
(3)使用性质。
(4)车辆新旧。
(5)车辆安全配置。
(6)主要行驶区域。
(7)排气量。
(8)停放地点。
2.从人因素。
(1)性别。
(2)年龄。
(3)驾龄。
(4)违章肇事记录。
(5)索赔记录。
(6)婚姻状况。
(7)驾驶员数量。
(8)职业。
(9)健康状况。
(10)个人嗜好和品行。
3.其他因素。
(1)多辆车优惠。
(2)奖惩制度。
(3)免赔额(率)。
(4)赔偿限额。
(5)再保险。
(6)通货膨胀。
(7)货币的时间价值。
(8)法律、法规及政策。
4,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
(1)提供增值服务。
(2)提供延伸服务。
(3)提供公益服务。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保险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X费率)(9—2)
[例11某车主购买一辆新的进口小轿车,用作非营业性车辆,其购置价为24万元。该车主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为600元,费率为1.2%,则该车的保险费为:
该车的保险费=600+240000X1.2%=3480元
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计算。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固定保险费,
[例2]某甲拥有一台非营业的上海别克轿车,现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7J’元,则其保险费计算如下:
A=1820元;
N=300万元/50万元=6
所以,该车应收保险费=6x1820元X11.05-0.025x6]/2=2.7x1820元=4914元。
此外,因地区不同可允许一定的费率浮动,如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左右。
3.短期保险费计算。
应交保险费=年保费X保险天数/365(9-4)
八、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等。
无赔款优待金额=该车辆续保险种本年应交保险费X优待比例(9—5)
1.上年度保险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2.不续保者也不得享受无赔款优待。
3.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4.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时享受了无赔款优待,但事后发现上一保险期内发生过赔案或期满后补报赔案,应出具批单追回或在支付赔款时扣除已享受的无赔款优待金额。
5.从其他保险公司转来续保的车辆,无赔款优待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转保车辆上年度的无赔款有效证明确定。
6.凡发生以下这些情况的,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①上一保险年限不足一年;②在上一年保险期内发生赔案;③在上一年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批改的;④保险期满后已脱保等。
九、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
(一)情况调查
保险人调查了解承保机动车辆的情况,以便确定采用合适的承保方式。承保新业务一般要了解的情况包括:
(1)车辆本身及其维修情况和与之有关的风险。
(2)车辆的用途和行驶区域。
(3)车辆的驾驶入。
(4)驾驶人以往的损失记录。
(二)变更、批改与加费、退费
车损险加收保险费=[(保额X批改后费率+批改后基本保费)—(保额X批改前费率+批改前基本保费)]X原收保费比例X(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9—6)
退还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车损险应退保险费七[(保额X批改前费率+批改前基本保费)—(保额X批改后费率+批改后基本保费)]X原收保费比例X(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X(1—无赔款优待比例)(9—7)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再退还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X3%(9—8)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十、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理赔程序
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程序为:接受出险通知、现场查勘、确定责任、登记立案、定损核损、计算赔款、核赔审批、分理单据、案卷归档、支付赔款(见图9—1)(见书249页)。其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二)免赔率(额)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单方面肇事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三)赔偿金额计算
施救费用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9)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10)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第一,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时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11)
第二,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12)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免赔率)(9—13)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其计算公式为: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免赔率)(9—14)
3.赔款计算案例。
[例4]两家不同企业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免赔率15%;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免赔率为5%。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如下:
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乙车车损+甲车车上货损+乙车车
上货损)X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4(100+10000+5000)X70%=16800(元)
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乙车车损+甲车车上货损+乙车车上货损)X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41300+10fiX)+5000:~)X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偿金额计算不一样,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X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X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X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x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赔偿金额=甲车自负车损X(1—免赔率)=3500x(1-15%)=2975(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甲车应赔乙车X(1-15%)=6300x(1-15%)=5355(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X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x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X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x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赔偿金额=乙车自负车损X(1—免赔率)=1200x(1-5%)=114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乙车应赔甲车X(1—免赔率)
=4500x(1-5%)=4275(元)
此案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8330元;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541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此例是以足额保险为条件的,若为不足额保险,还须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四)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全部保险金额,或按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加免赔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单仍然有效。
2.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采用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即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第三、者赔偿责任视为主车引起的。保险人对挂车与主车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如果主车与挂车不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按照主车与挂车保险单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保险赔偿金额。
5,残值处理。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根据双方协商,折价归属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节船舶保险
一、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远洋船舶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TotalkossOnly)和一切险(AllRisks)两种。不同的险别,承保着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全损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具体地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均属于全损险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
1.海上风险。
2.火灾或爆炸。
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4.抛弃货物。
5.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7.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潜在缺陷是指合格的验船师用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
保险人对船壳和机器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或修理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船舶由于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则要负责赔偿。
8.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9.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10.任何政府*当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远洋船舶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这些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要比全损险大,但承保的风险是相同的。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遭受保险风险而造成的,不属于全部损失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责船舶的部分损失,如果船舶在保险期限内连续发生两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尽管累计损失额超过保险金额,但只要每次损失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人仍负责赔偿,不过在赔偿时应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
3.碰撞责任。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
包括被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救助费用;被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或由于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
但国际上的做法是保险人仅承担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
保险人在碰撞责任项下不予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有:
(1)人身伤亡或疾病;
(2)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或其所的责任;
(3)清除障碍物或残骸、残货、其他物品;
(4)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他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损失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4.共同海损和救助。
有关共同海损处理的规定如下:
(1)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来进行,如果运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的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书面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于同一人一样。
(4)在核定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时,如出现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保险人要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该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费用。因此,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受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等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6.其他费用。
二、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不适航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1.船长和船员的配备不当。
2.船舶的装备不妥。
3.货物配载不当。
(二)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自然磨损是指船舶在营运期间,机械磨损、船壳生锈腐烂等必然的可以预料的损失。
三、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远洋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可分为定期保险(Timelnsurance)和航次保险(Voyagelnsurance)。
(一)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为3个月。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延长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被保险船舶如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部损失需加付6个月的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
1.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2.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延长部分最长期限为90天。
四、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
船舶保险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风险事故损失额的比例或一定数额免于赔偿。
(一)免赔额的适用范围
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
(二)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
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
(三)因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赔偿应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人只扣除一次免赔额
五、远洋船舶保险的海运条款
(一)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任何船舶有责任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与拖带。
(二)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意图的航行
第一,限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是船舶的卖价;
第二,根据该航程的客观情况,加收一定保险费。
六、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能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2个月后,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这种情况称为船舶失踪,可视为实际全损。
3.当被保险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船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这种情况称为推定全损。
船舶保险的推定全损是指发生海难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尚未达到完全损毁的程度,但救助费用、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两者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的损失。
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后,不管接不接受委付,都要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的办法处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均予以赔付,并且对于受损零件的重新置换不扣减折旧费用。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费用不予赔付,除非这些费用与船舶损失有直接关系。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按惯常进入干船坞时,如果被保险船舶同时需要为所承保的损坏进行修理,那么进出船坞或船坞的使用费用应平均分摊。
(三)船舶碰撞责任
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两种计算方法。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按交叉责任方法计算。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及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或被保险人委派和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人、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的佣金或劳务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除非保险人事先同意赔付。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价值时,-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与约定价值或分摊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六)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七)招标修理
七、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远洋船舶的航行区域属于一类,即只要根据自身的状况和性能,能够停靠和通航的水域均可航行;沿海内河船舶的航行区域限制在沿海二类、三类、内河A、B、C、J以及湖泊水库内。
但可以用附加险的形式承保舵、螺旋桨、桅杆、锚、链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二)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险别名称与远洋船舶保险是一样的,也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乙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船舶失踪也属于保险责任,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失踪;②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③失踪满6个月以上。
(三)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触碰责任。一切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生直接碰撞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二,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第三,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事故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赔偿额自负四分之一,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的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2.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三项费用包括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八、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1.船舶不适航、不适拖。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3.浪损、座浅。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
船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十、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全损险的赔偿处理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
(二)一切险的赔偿处理
1.新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方法。
实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X(1—免赔率)X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实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X保险金额/重置价值—免赔额(9—18)
2.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方法。
(1)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X(1—免赔率)X保险价值/重置价值

实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X保险金额/重置价值—免赔额(9—19)
(2)保险金额小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X(1—免赔率)X保险金额/重置价值X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或实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X(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X保险价值/重置价值—免赔额(9—20)
3.船舶碰撞、触碰责任赔偿的规定。
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因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所致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失应当合并计算。
4.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的赔偿规定。
第三节飞机保险
一、飞机保险及其种类
(一)飞机保险的含义
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飞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飞机保险的种类
1.飞机机身保险。
(1)机身(零备件)一切险。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既承保飞机机身及其零备件的损坏、灭失、失踪,
(2)飞机机身免赔额保险。该险种是机身险的附加险。
该险种只是将一切险原有的免赔额降到相对低的水平,而不是取消免赔额。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以机身一切险的免赔额为限,保险费与该保险的免赔额的高低成反比,免赔额越高,保险费就越低。
(3)飞机试飞保险。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3,战争和劫持险。
4.其他保险。
(1)机场经营人责任保险。
(2)飞机产品责任保险。
(3)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飞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丧失执照保险。
(6)飞机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二、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
(一)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由被保险人拥有、使用的飞机不论何种原因(不包括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毁和灭失;
2.由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从被保险飞机上替换下来的零部件和设备的损毁或灭失(通常上述零部件的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列明)。
3.被保险飞机起飞后失踪,并且在10天之内未得到任何行踪消息所构成的损失。
4.扩展责任:
5.修理费用:
两种计算修理费用的方式:一是按修理人的实际工资加250%计算修理费用;二是按被保险人工时费加上合理的运输及存放费用计算。
(二)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除了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之外,还包括机械失灵、自然磨损、内在缺陷;由于发动机吸入石子、灰尘、沙土、冰块等而造成发动机的损失;存仓零备件、设备无法解释的减少、丢失或者在清仓时发现的短少等。
三、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由于使用或拥有飞机、飞机部件造成的责任事故。
2.在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机场内发生的事故。
3.其他与被保险人从事空中运送旅客或货物业务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4.由于使用或经营飞机或由于从事空中运输事业而提供货物、,服务而发生的事故。
(二)扩展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可以扩展承保以下损失及费用:
1.根据与邮政*的签订的邮件运输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授权观察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3.清理残骸费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清理、移动时而损坏飞机或者由于疏忽在清理或移动飞机失败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4.由于搜索、寻找、营救工作而引起的费用。
5.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等。
每次事故的所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飞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
(三)附加人身伤害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法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承保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责任:
1.非法拘留、监禁、扣押或关押。
2.恶意中伤。
3.错误进入、驱逐或侵入私宅及领地。
4.由于拒绝运送而造成的非敌意的种族歧视。
5.通过刊物或语言诽谤贬低而造成的侵权行为。
6.由于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护而产生的医疗错误而引起的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人身伤害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同意、默许的人身攻击;直接进行的人身攻击;对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将来可能雇用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攻击;在保险期限以外发行的刊物或语言而进行的人身攻击等。,
(四)其他费用
1.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引起的诉讼进行抗辩。保险人负责赔付事先同意的上述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辩护费用。
2.保险人负责经事先同意支付的被保险人为解除财产扣押所需的担保金和抗辩过程中要求的保证金,但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
3.保险人负责上述诉讼中对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
4.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食品、抢救住院和医疗护理,以及丧葬或将尸体和受伤人员运送回国等合理费用。
5.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迫降事故发生后,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把旅客从迫降地运抵目的地。因此而引起的运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除外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
1.房屋或由被保险人占用的建筑物的损失。
2.有营运牌照的机动车辆的责任及损失,但在机场范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车辆除外。
3.由被保险人分配、提供、销售、处理、服务、修理、改装、建筑、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和货物进行的修理或换置费用。
4.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四、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1.账面价值,即按购买飞机时的实际价值或按年度账面逐年扣减折旧后的价值。
2.重置价值,即按照市场同样类型、同样机龄飞机的市场价值。
3.双方协定价值,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价值。
(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确定
确定责任限额主要考虑的因素有:飞机的飞行路线、飞机的型号、有关国家对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规定、旅客的构成等。如果是以机队形式投保的,还要考虑机队飞机的构成。
五、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
(一)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因素有:飞机类型、航空公司的损失记录、飞行员及机组人员的保险情况、飞机的飞行小时及飞机的机龄、飞行范围及飞机用途、免赔额的高低、机队规模的大小、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等。
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为年费率和短期费率。短期费率一般为年费率的一定比例尸例如承保一个月,费率为年费率的15%左右。
(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按飞行公里数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预计保险费的75%预收。
六、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飞机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的赔偿
飞机发生全损的,保险人按飞机的保险金额全部赔付,不扣免赔额。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清理飞机残骸的费用。
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施救费用(通常按保险金额的10%支付)、运输费用(将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费用)和抢救费用(为抢救飞机而实施的灭火或其他抢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
(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不规定免赔额。
1.空中碰撞造成的其他飞机及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2.飞机在地面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飞机在空中造成地面上的第三者的任何损失(如从飞机上坠人或坠物)。一般按当地法律来处理,也可以参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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