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采取公告中止原协议,然后以假冒商标查出我,这样合法吗,我该如何?
各位律师:
公司改制时与原集团公司签署了商标有偿使用协议,协议中商标使用费合理,时间有限制,使用商标的产品有约定。现原集团公司将商标转让给分公司了,分公司想中止原协议,并借口商标转让经过法院拍卖执行(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而采用保全手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不理?而且现在的分公司说如果我不同意,就采取公告中止原协议,然后以假冒商标查出我,这样合法吗?我该如何?
您的问题涉及很多商标法的内容,而且有很多关键问题您没有说清楚。建议您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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