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5月19日提出了辞职,我不知道我应该怎么办了,我这种情况受不受新劳动法的保护呢?

我在2008年5月19日提出了辞职,我不知道我应该怎么办了,我这种情况受不受新劳动法的保护呢?,第1张

各位律师:
您好。
我是2005年10月进的公司到现在已经将进3年了。当时是以兼职的工作性质来的公司,所在的部门是电话部。工资也是按天计算的。大概4个月以后我被转成了按月算工资的员工。2007年7月又被借调在客户部门工作。(但实际上我工作的时间是一天8小时,六日休息。和全职没有区别。法定节假日也是休息的)。工作到至今,中间我也申请了多次能不能签署劳工合同。但是都被公司驳回了。在新的劳工法实施的最后期限我又一次申请了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又一次被驳回了。我在2008年5月19日提出了辞职我不知道我应该怎么办了我这种情况受不受新劳动法的保护呢请您帮助我。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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