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六章保险市场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六章保险市场,第1张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六章保险市场,第2张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都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保险商品供给方
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等。通常他们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法人组织,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因而在我国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是各类保险公司,它们构成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方。目前,世界上惟一一家经营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保险组织,就是英国伦敦的“劳合社”承保人。
(二)保险商品的需求方
可以把保险商品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农村投保人、城市投保人等。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将其划分为当前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三)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保险市场的中介方包括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证人(行)或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等。
(四)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
(五)保险监督管理者
保监会虽是保险市场的直接监管者,如:工商管理机 构、劳动管理机构、税务管理部门等。
二、保险市场的特征
(一)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二)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所谓即时清结的市场是指市场交易一旦结束,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
(三)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三、保险市场的模式
(一)完全竞争模式
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
(二)完全垄断模式
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
(三)垄断竞争模式
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激烈展开。
(四)寡头垄断模式
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
四、保险市场的机制
(一)保险市场机制的含义
所谓市场机制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的以价格、供求和竞争三位一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和调节的机理。市场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基本的机制。
供求机制的基本作用是促使商品生产者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引导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市场竞争主要包括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
(二)保险市场机制及其特殊作用
1.价格机制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价格机制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能限于凝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价格机制对于保险商品价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供求机制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供求状况本身并不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3.竞争机制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风险发生的频率即保额损失率等才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供求仅仅是费率形成的一个次要因素。相对于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在保险市场上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性大于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是竞争机制在保险市场上所体现的特征之一。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一、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
(一)保险市场供给的含义
保险市场供给则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就是各个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之总和。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盈余承保能力。
(二)保险市场供给的内容
保险市场供给的内容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保险市场供给的质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保险商品的种类。
二是指具体保险险种质量的高低,比如保险条款是否合理,收取保险费是否与所负责任相符,保障责任是否满足市场需求等。
三是指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结构。
保险市场供给的量也有两方面含义:
第一,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市场能提供的保险商品数量,一般用保单数量和保险费总量衡量;第二,是指供给的保险商品所能实现的保障水平,主要体现在保险金额上。
二、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
(一)保险费率
保险供给与保险费率呈正相关关系,
(二)偿付能力
(三)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
(四)保险技术水平
(五)市场的规范程度
(六)政府的监管
三、保险商品供给弹性
(一)保险商品供给弹性的含义
保险供给弹性研究的是影响保险供给的某一种自变量的值每变动1%所引起的供给量变动的百分比。主要包括供给的价格弹性、资本弹性、人才弹性、物资弹性、管理弹性和利润弹性等等。
1.价格弹性。保险供给的价格弹性表明某种保险产品价格每提高或降低1%所引起的该种产品的供给量变化的百分率。
2.资本弹性。保险供给的资本弹性表明投入保险业或保险公司的资本每变动1%所引起的保险供给量变动的百分比,
3.利润弹性。保险经营的目的是盈利,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是利润。
(二)保险商品供给弹性的种类
第一,供给无弹性,
第二,供给无限弹性,
第三,供给单位弹性,
第四,供给富于弹性,
第五,供给缺乏弹性,
(三)保险商品供给弹性的特殊性
首先,保险商品供给弹性较为稳定。
其次,保险商品供给弹性较大。
四、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
(一)保险市场需求的含义
可以用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总量来计量。
保险市场需求包括三个要素:有保险需求的人、为满足保险需求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
保险利益的存在成为保险需求的首要前提。
(二)保险市场需求的类型
1.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
2.有效的保险市场需求。
3.合格有效的保险市场需求。
4.已渗透的保险市场需求。
五、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一)风险因素
(二)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对保险市场需求有—‘定的约束力,两者一般呈反方向变化。
(三)消费者的货币收入
(四)互补商品与替代商品价格
(五)文化传统
(六)经济制度
六、保险商品需求弹性
保险需求弹性是指保险需求对其诸影响因素变动的反应程度,通常用需求弹性系数来表示。
影响保险需求变化的因素很多,但其中保险费率和消费者的收入是直接而有效的两个因素。
(一)保险需求的费率弹性
是指由于保险费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保险需求量的变动
保险需求与费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费率与保险需求、保费收入呈反方向变化
在AB区间中, 公式,保险需求是一种单位弹性。费率下降,保险需求上升,但保费收入不因费率下降而下降。在BC区间中,公式,保险需求缺乏相对费率弹性,费率下降,需求增长,但保费收入下降。
(二)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
保险需求与消费者收入呈正相关的关系
一般来讲,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一般商品。即收入无弹性:公式;收入富于弹性:公式收入缺乏弹性:公式收入单位弹性:公式收入负弹性公式。
(三)保险需求的交叉弹性
相关的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动引起的保险需求量的变动,它取决于其他商品对保险商品的替代程度和互补程度,反映了保险需求量变动对替代商品或互补商品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
一般而言,保险需求与替代商品的价格呈正方向变动,即交叉弹性为正,且交叉弹性愈大,替代性也愈大。

第三节 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一、保险市场的供给者
保险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从效率角度看,哪一种形式,并没有惟一和固定的。
(一)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
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
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如在股份制改革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
(二)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
(三)合营保险组织
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
(四)合作保险组织
合作保险组织是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共同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合作保险组织分为消费者合作保险组织与生产者合作保险组织。如美国的蓝十字会和蓝盾医疗保险组织。
1.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较,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2)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营利型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保险业务拓展、保险费率拟定、保险基金运用等方面,都遵循了保险的一般原则。
2.相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也是保险组织最原始的状态。
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其次,相互保险社无股本,再次,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最后,相互保险社的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3.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很相似,人们往往对两者不加区别。
首先,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加入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社员即为保险合作社的股东,其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利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而相互保险社却无股本。其次,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也就是说,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社员为条件,但社员却不一定必须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关系的消灭也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也不丧失社员身份,因而保险社与社员间的关系比较长久,只要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仍与合作社保持联系。而相互保险社与社员之间是为了一时目的而结合的,如果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即自动解约。再次,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最后,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而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中国渔业船只互助保险协会(CEPI)是中国第一家非政府互助保险机构,
(五)自保组织
自保组织是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行业或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核定
(一)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二)寿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意外伤害保险;
2.健康保险;
3.传统人寿保险;
4,人寿保险新型产品;
5.传统年金保险;
6.年金新型产品;
7.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8.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核定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全部业务,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业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不必须与其总公司相同。
(四)保险公司的兼业和兼营
1.保险公司的兼业。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险、证券、银行必须分业经营。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2.保险公司的兼营。
新修订的我国保险法在第九十二条对第三领域业务做了更加符合国际趋势的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三、保险市场中介
(一)保险市场中介功能与行为的基本原则
1.保险市场中介功能:
(1)优化保险产业资源配置。
(2)降低保险交易成本。
2.保险中介行为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资格认证原则。
(4)独立性原则。
(二)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一是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作独立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因而属于委托代理。三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意义;四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1)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实质上是保险自营机构的一种延伸;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活动,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保险险别和保险条件等。
(2)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服务品种;保险经纪人则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协商投保条件,提供保险服务。
(3)保险代理人按代理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保险经纪人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接受业务后,向经纪人支付佣金,或者由被保险人根据经纪人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报酬。
(4)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保险代理人的地位截然不同。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则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5)保险经纪人的职能及其行为的法律特征等特殊性使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机构的审批等较代理人更为严格。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很多国家还规定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3.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
(1)组织机构健全。
(2)专业技术人才集中。
(3)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度高。
(4)节省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4.兼业代理人。
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
5.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经保险人的授权,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
(三)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2.保险经纪公司的特点:
(1)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专业性强。
(2)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
(1)独立性。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它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2,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1)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和理赔公估人两类。
(2)按业务性质分类。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保险型公估人、技术型公估人和综合型公估人三类。
(3)按委托关系分类。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4)按委托方分类。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市场概述
(一)再保险市场的含义
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再保险市场,同样包括几方面的要素:第一,再保险市场的卖方或供给方;第二,具体的交易对象一各类再保险商品;第三,为促成再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方。供给方主要由专业再保险公司、兼业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及区域性、国际型再保险集团等组成。
(二)再保险市场的分类
1.按区域范围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 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
2.以再保险责任限制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
(三)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1.再保险市场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再保险市场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3.再保险市场的交易体现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合作。
(四)再保险市场形成的条件
从各国保险的实践看,再保险市场的形成或培育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1.比较稳定的政局;
2,发达的保险市场;
3.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信息网络;
4.具有丰富的再保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5.比较宽松的外汇制度;
6.拥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会计师和精算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历史
1999年,中保再保险公司又改组成中国再保险公司,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并于2003年8月18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人保险。
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包括专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
2.再保险业务范围。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有:
(1)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
(2)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
(4)办理转分保业务;
(5)经营国际再保险。
从再保险性质上看,再保险业务可分为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
三、国际再保险市场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是伦敦、美国和欧洲。
(一)伦敦再保险市场
伦敦再保险市场是以劳合社为主,
(二)美国再保险市场
在美国再保险市场上,最为的是纽约再保险市场。
(三)欧洲再保险市场
欧州再保险市场主要由专业再保险公司组成,其中心在德国、瑞士和法国。德国是欧洲大陆的再保险中心。
第五节 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二、国内保险业的恢复
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内部的种养两业保险。
1995年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基本完成。
四、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保险业的主要内容有经营区域、业务范围、公司组织形式、法定分保等。并在5年内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和大部分业务限制,并取消法定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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