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2007年10月底?,第1张

各位律师:
    2007年10月底,我爸是机修工,答应帮同事A代值夜班,在白班下班后,因食堂没饭菜了,便与同事B去外面的小饭店吃饭,期间他们点了一瓶一斤的白酒和一瓶啤酒,因为我爸晚上要上班,所以他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吃了点饭菜就回去上班,他同事则继续一人在那吃饭。
    回到单位过了约一个半小时左右,(大约在晚上七点半左右)同一单位外地员工不在自己上班期间想进入单位,而那时刚好门卫去打开水(门卫打开水前要求我爸帮忙看下门),我爸拒绝让他入内,然后那员工就强行爬传达室的窗户进入单位,我爸要求他马上出去否则就要罚款,他便开始辱骂我爸,我爸便和那员工起了争执,后我爸先动手打了那人的头一下,可并无伤碍,那员工就在我爸膝盖弯处踢了一脚,导致我爸膝盖着地,检查后得知膝盖骨碎裂。
    单位说我爸是醉酒闹事,跟单位并无任何关系,可我爸并没醉酒。

位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对可认定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你爸的情形是否符合这项规定,你自己衡量一下,但是致害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可对他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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