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理解为,因省高院提级执行,所以甲市法院的查封即可认作是省高院的查封?

是否可以理解为,因省高院提级执行,所以甲市法院的查封即可认作是省高院的查封?,第1张

各位律师:
甲市人民法院、乙市人民法院均为A省辖属二个地市的法院,2007年6月,因某公司案件纠纷未执结,A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另一地市审结的涉及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指定甲市法院执行管辖,甲市法院立案后立即查封了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栋,2007年12月,乙市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纠纷,再次查封了甲市法院已查封的房产,2008年元月,因甲市人民法院无法执结该案件,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该案(甲市法院既将案卷移送省高院),并再次赴房产部门查封了甲市法院和乙市法院已查封的房产。
请问,根据法律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就本案而言,甲市法院已将案子移送省高院,则其查封是否还有效力?省高院和乙市法院哪个法院的登记顺序和处理房产的顺序在前?是否可以理解为因省高院提级执行所以甲市法院的查封即可认作是省高院的查封
盼指导!

位律师回复

对同价值的房产不能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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