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复发需治疗,2006年12月单位领导要我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单位该支付的部分不支付,社保部分支付的给我。
2、2007年11月做了手术,2008年5月社保支付了70%费用,余下的30%是否由单位支付
3、这份承诺书是在领导的胁迫下写的,是否起法律作用?我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位律师回复
单位的做法违法,你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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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起法律作用,我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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