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理由是我与学校的合作性未能一致,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学校给我经济补偿吗,请问有何依据?

解除理由是我与学校的合作性未能一致,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学校给我经济补偿吗,请问有何依据?,第1张

我是在广州一家社会办学的学校上班,于2008年4月14日被录用,明确我的试用期是2个月,于2008年5月7日被学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我与学校的合作性未能一致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学校给我经济补偿吗?请问有何依据?上海查吉荣律师回复我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对你经济补偿。 但我知道上海有这方面的规定,可广东没有相关的法规,请教广东的律师,谢谢!

位律师回复

试用期不合格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学校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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