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理由是我与学校的合作性未能一致,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学校给我经济补偿吗,请问有何依据?
我是在广州一家社会办学的学校上班,于2008年4月14日被录用,明确我的试用期是2个月,于2008年5月7日被学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我与学校的合作性未能一致,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学校给我经济补偿吗?请问有何依据?上海查吉荣律师回复我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对你经济补偿。 但我知道上海有这方面的规定,可广东没有相关的法规,请教广东的律师,谢谢!
位律师回复试用期不合格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学校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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