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车间让我们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吗,是否需要与总公司先解除合同,总公司是否要付经济补偿金?
我总公司有多个生产车间,但是最近总公司突然宣布一些生产车间脱离本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让工人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是2005年与总公司签了13年的合同,请问现在车间让我们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吗?是否需要与总公司先解除合同?总公司是否要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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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原劳动合同还有效的情况下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单位和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单位可以以此辞退员工,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那么没有经济补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rn
2、依据《劳动合同法》rn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n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n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n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n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n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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